石自然资规罚字〔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绍成: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你中标七都镇六都村水土保持项目,该项目位于安徽省鑫富环保有限公司厂区南侧。你在实施七都镇六都村水土保持项目的过程中,在项目范围内清理出大量石头。2022年3月份,你以每农用车1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石头,共计12车,非法获利1800元;2022年5月份,在案件调查期间,你以每农用车1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石头,共计8车,非法获利1200元。由于你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你擅自将项目中开挖清理出的石头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拍摄影像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600元,共计人民币3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600元,共计人民币36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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