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100号
发布时间:2022-05-31 09:44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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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台县七都镇伍二零精品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住所(住址):石台县七都镇七都中心卫生院西侧
经营者:汪**
身份证件号码:3429**********3090
2022年2月22日,本局依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监督专项抽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随机抽取由淮南市龙跃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里香大米进行检测,批量为20袋,样本量为10袋。该大米外包装标注“净含量9kg,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6日”。
经检验,上述检验批定量包装大米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
2022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L01-2022008),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确认签收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以27元/袋的价格从青阳县蓉城镇小钱粮油店购进,以32元/袋对外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检验20袋装大米已经销售完毕,该案货值金额为6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当事人销售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情况事实;
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大米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事实和销售该批次大米的货值金额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2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2】10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属于销售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检验批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计人民币64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