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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8 15:34 来源:石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财政分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石台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业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台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石台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县财政应按照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财政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设并组织落实。

 

2.2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县人行、县内各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

 

2.3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股室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股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建立与县政府及各政府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相关县直部门或乡镇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局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05666022121,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局分管领导。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县财政局主管股室接到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 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决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4.2.1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县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县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支出政策

4.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上级制定了财政支出政策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上级没有制定财政支出政策的,由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救助;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县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级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由乡镇政府负担。

4.3.4军队、武警应有关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出面请求支援的本级政府负担。

4.3.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向县政府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资金。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5资金拨付

4.5.1财政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拨款。

4.5.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指标下达手续。

4.5.3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资金安排,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理

5.1监督检查

5.1.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相关部门应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财政收支、资金拨付情况,以及执行应急保障情况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资金清算。

 

5.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执行。

 

6 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和《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秘〔2021〕4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县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