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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MB15368001/202208-00054 组配分类: 全域旅游规划
发布机构: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关于《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08-30
废止日期: 2027-08-30
关于《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30 10:07 来源: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意见的起止时间:20228月31日至9月30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到安徽省石台县仙寓路2号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创建办,请在信封上注明“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字样。

2.电邮方式。将意见电子版邮至838972518@qq.com。

三、联系人:江神剑    联系电话:0566-2590001

特此公告

附件:1《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石台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附件:1

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旅游目的地建设,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龙头企业(精品项目)奖励

第一条  本县内经营期限满三年的文化旅游企业,同时符合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等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二条  原有文化旅游项目改造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文旅局备案后开工建设并在12个月内完成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投资建设自驾车露营地,设施和服务达到GB/T31710.2的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200个,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景区投资建设原创演艺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投资城镇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经营用客房单幢最高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通过县文旅局认定的旅游民宿,给予每床位(大床为两床位)2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  使用现有闲置民房集聚开发民宿,实现统一品牌、统一运营、统一服务、统一配套的,经验收合格且每幢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每幢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民宿业主改造升级,聘请专业团队对民宿新增特色项目或进行整体装修改造提升,且当年完成装修的,按改造提升费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引进由国内权威机构认定的中国饭店集团30、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饭店集团100品牌并委托其经营管理的旅游饭店,经营业绩较引进前实现年增长20%以上,并经县文旅局认定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二、品牌创建(标准示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旅游休闲度假类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省4A级、5A诚信旅游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银鼎级、金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池州市十佳特色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和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成功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百佳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安徽省特色旅游名村、特色旅游名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县级、市级、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A级、2A级、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使用旅游发展资金建设或者享受其他奖补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省级、国家级旅游商品(工艺品、纪念品)大赛评比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文旅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按照市级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省级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国家级1.0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以上已获奖励的经营主体提档升级获得认定的,奖励两个级别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宣传营销(拓展市场)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内外企业自主宣传推介石台旅游,提升石台旅游知名度,在县外投放的户外大牌广告、在县级以上电视台或在高铁、地铁、商圈投放的LED屏宣传,给予该宣传费用30%的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五条  县内外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2个A级景区并在县内住宿一晚,按照5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3个A级旅游景区并在石台住宿两晚,按照12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4个A级旅游景区并在石台住宿三晚,按照2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内外旅行社组织大型团队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2A级旅游景区并在县内住宿,团队人数100人以上按0.3万元/团、300人以上按1万元/团、500人以上按2万元/团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在线旅行商、自驾游组织、户外俱乐部等合法机构组织自驾车团队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1个A级旅游景区并在县内住宿,同批次50辆车以上且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按1万元/团给予奖励,同批次100辆车以上且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2万元/团给予奖励,同批次150辆车以上且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按3万元/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组织包机、高铁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2个A级景区并在县内住宿的旅行社,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包机100人以上的按3万元/航班、包机300人以上的按5万元/航班给予奖励;乘高铁200人以上的按1万元/批次、500人以上的按2万元/批次、700人以上的按3万元/批次给予奖励;

对组织乘游轮一次性游览县内至少2个A级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200人以上按0.5万元/批次、500人以上按1万元/批次、700人以上的按3万元/批次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旅游企业开通县外客源地至石台境内收费景区的直通车,全年开班满15趟次,旺季(4—10日)每月不少于2趟次,给予19座以上旅游车500/趟次奖励;45座以上旅游车800/趟次奖励。

第三十条  对文化旅游企业、团体组织(自媒体达人)通过线上媒介推广石台文化旅游产品、线路或品牌,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单条篇(个)阅读量(点击量)达5万以上的,给予每条篇(个)0.3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团体组织或自媒体达人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影响力特别突出的,经县文旅局认定,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文旅企业自主举办各类文化旅游节庆节事活动,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30%给予奖补,单次活动最高奖补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发布会等,参会代表100人以上且在我县住宿1晚,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30/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县内外各类团体组织在我县举办商业化运作的休闲旅游体育运动赛事,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设施或露营地过夜2晚以上,有省级以上主流媒体、知名卫视或新浪、搜狐、网易、腾讯、抖音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录播或直播的,按时长30分钟以上且直播观众不少于5000人、时长1小时以上且直播观众不少于10000人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1.5万元奖励;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3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设施或露营地过夜2晚以上,有省级以上主流媒体、知名卫视或新浪、搜狐、网易、腾讯、抖音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录播或直播的,按时长30分钟以上且直播观众不少于5000人、时长1小时以上且直播观众不少于10000人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四、创意创业(创新设计)奖励

第三十四条  扶持文创产业发展。对落户注册在本县的小微文创企业,按照不高于200平方米标准给予落户当年房租租金的50%奖补。对研发制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旅游产品、伴手礼等,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特色演艺活动。鼓励文化演艺公司在县内景区、城区、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开展特色演艺项目驻场演出,全年不少于25场,旅游旺季每月不少于4场,每场不低于30分钟,经县文旅游局认定,给予每场0.2万元补助,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开发夜间旅游体验项目。对开展夜间旅游体验项目、夜间娱乐精品节目或驻场演出项目的文旅企业,按照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夜间餐饮消费。对推出旅游美食打卡地的餐厅、酒吧等夜间餐饮经营企业(打烊时间不得早于24时),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其他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实施旅游厕所革命,加强旅游厕所管理。对县域内所有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A级以上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 0.5 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对县域旅游景区内未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中的非A级旅游厕所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单位,每年补助 0.3 万元运营管理经费。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年从考核合格的旅游厕所中评选2A级旅游厕所和 1 家非 A 级旅游厕所管理先进单位,另行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文化旅游统计监测员奖励。对文化旅游业统计监测工作进行奖励。各乡镇、文化旅游重点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监测工作,对统计监测系统填报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 800 元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统计监测人员名单需报文化旅游局审核通过)。每年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考核评选 3 名文化旅游业“优秀统计监测员”,给予每人 1500元奖励。

六、

第四十条  以上奖补资金从石台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奖补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对各类品牌创建成功及参加各类参展参赛活动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各类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补;对受到摘牌、降级等处理或退规的文化旅游企业,再次申报通过同等次同级别创建的,不再享受补助和奖励;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重大群体性劳务纠纷事件,或出现偷逃税的取消奖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带动性特别强、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202016号)到期失效。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石台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