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体育教育的健康发展,激励体育教育,鼓励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由县教体局推荐参加县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并获得优异成绩的所在学校及参赛学校。
二、奖励范围
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县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一)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学校;
(二)获得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学校;
(三)获“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的学校。
三、奖励标准
参加市级体育比赛:
(一)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学校分别奖励20000、15000、10000、8000、6000、4000元;
(二)获得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奖励依据实际名次参照(一)标准施行;
(三)获“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的学校,奖励1000元。
参加国家、省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四、其它
(一)由教体局组队参加市田径运动会,获得各单项前6名的运动员所在学校,分别奖励1000、800、600、400、300、200元;破纪录另奖励500元。
(二)发放奖励经费以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由学校向教体局提出申请,上报获奖项目。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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