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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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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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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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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社会抚养费征收
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2、审核环节责任: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者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进行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单位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的结果,审
查后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加盖区人口计
生委印章的征收决定书。
4、送达环节责任: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5、执行环节责任:对未按期缴纳社会抚
养费的,加处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区人口计生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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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应收不收的。
2、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
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的;
3、不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的;
4、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
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6、索取、收受贿赂的;
7、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
养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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