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放管服”改革 > 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53W/202209-00014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石台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23
废止日期:
石台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9-23 16:02 来源:石台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经济困难的贫困户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局

县司法局

2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经济困难的五保户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民政局

县司法局

3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经济困难的低保户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民政局

县司法局

4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

证明未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民政局

县司法局

5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

证明公司营业状态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

县司法局

6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县司法局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县司法局

7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县司法局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县司法局

8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初审)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县司法局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9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无故意犯罪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

县司法局

专职执业证明

原工作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

10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县司法局

11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档案存放机构

县司法局

12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