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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61P/202206-00098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石台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2022年石台县民政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28
废止日期:
2022年石台县民政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28 09:19 来源:石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是否动态调整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

石台县民政局

2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

石台县民政局

3

民办非业单位成立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举办者

石台县民政局

4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举办者

石台县民政局

5

孤儿救助

死亡证明或失联证明或服刑证明等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或村居委或法院或司法部门或残联

石台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