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平天湖管委会财金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2022〕13号)、《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池发〔2022〕5号)文件精神,在我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池州市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信用承诺内容
信用承诺是指供应商对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违背承诺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承诺(格式见附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保(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书(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池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池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附件
池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信
用
承
诺
我公司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权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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