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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32E/202210-00006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七都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困难人员救助指标分析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18 发布日期: 2022-10-18
废止日期:
困难人员救助指标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18 11:34 来源:七都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范围: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22年度为8496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享受低保。

保障标准:A类708元/人/月,B类444元/人/月,C类245元/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保障范围: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保障标准:2022年7月起,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为每人每年9492元

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保障范围: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保障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要求,实施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4.生活无着人员救助

保障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保障方式:根据其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5.孤儿救助

保障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助范围:(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石台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石台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补助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为每人每年960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为每人每年72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