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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33G/202210-00024 组配分类: 统计法律规范
发布机构: 石台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0-18
废止日期: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8 13:47 来源:国家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520日国统字〔201965号)

 

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工作规则》《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临时党支部规定》已经201955日国家统计局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统计督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全面统筹、科学组织,严密监督、稳步推进,狠抓落实、严明纪律,发挥统计督察对于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国家统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向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管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等相关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具有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决策部署,落实局党组有关决定;

(二)  审定统计督察规范性文件,其中重要的报局党组批准;

(三)  审议年度督察计划和督察报告;

(四)  组织领导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

(五)  审议督察实施方案和督察对象名单;

(六)  听取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  审议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

(八)  审议督察组提出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分类办理意见;

(九)  监督被督察地区、部门落实整改意见,审议督察整改报告;

(十)  领导和监督督察组工作;

(十一)      研究决定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统计督察任务,具体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统计督察工作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督察办主任为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为执法监督局司局级干部,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督察办负责统筹推进统计督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决策部署以及局党组有关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  向局党组、领导小组报告督察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  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

(四)  起草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  起草年度督察计划、阶段性任务安排、年度督察报告等重要文稿

(六)  对局党组、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督察事项进行督办;

(七)  研究探索创新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完善督察工作制度;

(八)  办理局党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督察办负责组织协调统计督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会同局内有关单位选配督察组成员,提出统计督察对象建议名单及督察组成员建议名单,组织印发督察组组建文件;

(二)  加强与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管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向督察组提供有关背景资料,为督察工作提供业务和服务保障;

(三)  协调配合督察组做好督察实施方案起草、前期准备、实地督察、报告撰写、意见反馈、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  协调督察组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督察中的重要事项;

(五)  按程序接收、移交督察组在统计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以及其他督察工作材料;

(六)  加强督察工作宣传,会同综合司等有关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舆情;

(七)  需要协调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八条督察办负责指导督察组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召开统计督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对督察组报送领导小组、局党组的督察实施方案、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新闻稿等进行规范性审核,将局党组审定后的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对督察组移交的工作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整理归档;

(四)加强督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九条督察办负责跟进和监督被督察地区、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一)督察意见书下发3个月内,按月收集被督察地区、部门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并进行督导,研究提出建议约谈对象;

(二)会同督察组审核被督察地区、部门整改报告,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三)督促、跟进督察中所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办理;

(四)督促被督察地区、部门公开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督察办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督察培训,确保督察组工作人员具备开展督察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一)选调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省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设计管理业务骨干、相关专业业务骨干以及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参加督察组工作;

(二)协调有关单位对督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提高督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督察办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强化作风建设,支持督察组临时党支部开展工作,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督察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党组报告督察工作,报请局党组批准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督察实施方案、督察组成立、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年度督察报告等。

关于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督察办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并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

领导小组会议由督察办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决策部署,落实局党组有关决定和意见;

(二)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督察计划和督察对象建议名单;

(四)督察实施方案、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报告及审核意见;

(六)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分类办理意见;

(七)年度督察报告;

(八)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督察办会议由督察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传达学习局党组、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局党组、领导小组关于统计督察的决定、指示和要求;

(三)研究督察工作有关政策和制度;

(四)研究督察工作有关安排部署;

(五)研究督察队伍建设;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督察办会议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其中,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印发;督察办会议必要时形成纪要,由督察办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并分发至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呈报局党组的请示、报告等,由常务副组长核报组长审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常务副组长核报组长签发,加盖领导小组公章。

督察办呈报领导小组的请示、报告等,由督察办主任审签;督察办印发的文件,由督察办主任签发,加盖督察办公章。

督察办要严格督察工作有关公文办理,规范审批程序,做好领导批示件等文件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统计督察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人员、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加强对督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查阅、复印有关督察档案材料须经督察办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在统计督察过程中各项工作依纪依法合规。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认真贯彻局党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督察工作,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发表关于督察工作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督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公谋私、超越权限,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违反保密时限泄露督察工作计划、安排;

(三)私自留存涉密督察材料,泄露有关督察情况和问题线索;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督察材料;

(六)其他违反工作程序、超越工作权限的违规行为。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督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