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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204-0008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环罚〔2022〕30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26
废止日期: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环罚〔2022〕302号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4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环罚〔2022〕302号

 

石台永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U8WTE8W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杨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顺能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0日对你公司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杨潭工业园区内租赁了一间厂房,厂房内建设有一条破碎生产线、一条挤压成型生产线,该两条生产线均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环罚告〔2022〕30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事先告知的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裁量,处罚金额为4100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针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名:石台县财政局    

   号: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