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2〕15号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丁香镇丁香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722xxxxxx654Q;地址:石台县丁香镇丁香村):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村委会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中桥健身广场占用地块原部分为老广场,部分为耕地。2013年,你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村通道路修建,征用原耕地部分用于堆放料材,工程结束后,征用地块被周边百姓用于堆放生活垃圾。2018年,你村民委员会为改善环境,将该地块上垃圾进行清理,并在该地块上新建广场,由于缺少资金和项目,仅建成围墙、地面基础、舞台等设施,2021年4月份,你村民委员会继续将该广场进行粉刷、装饰,无新的建设行为。截至目前,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
根据实地测绘结果,中桥健身广场占地总面积为1035.19平方米(合1.55亩),硬化占地面积为1035.19平方米(合1.55亩);套合二调数据,占用水田(地类代码011)面积为1035.19平方米(合1.55亩);套合《石台县丁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图,占用有条件建设区为1035.19平方米(合1.55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丁香镇丁香村中桥健身广场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健身广场1035.19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1035.1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0351.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对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健身广场1035.19平方米”和“共计罚款10351.9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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