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公告
编号:20220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机构依据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进行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2年4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不动产权证(证书号:皖(2017)石台县不动产权第0001410号)自本次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石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602957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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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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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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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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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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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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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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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017)石台县不动产权第00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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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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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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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里镇杏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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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石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