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公告
编号:20220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机构依据王琴/江太和的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进行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2年3月1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不动产权证(证书号:房地权证石房字第4943号/石国用(2014)第289号)自本次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失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石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602957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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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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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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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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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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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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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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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权证石房字第4943号/石国用(2014)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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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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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江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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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里镇和平北路33号(秋浦人家)1幢2单元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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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石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