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项目
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石征补字〔2022〕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石台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1.277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277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上述土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池州市石台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单位:元/亩
区域
所在
区片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区片标准
其中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仁里镇同心村
Ⅰ
45200
13560
31640
四、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拟定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本项目用地不涉及征收农民住宅。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二)根据《关于印发石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2008〕2号,我县范围内征地参照此办法执行)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180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石台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由石台县仁里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至2022年9月19日止。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9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