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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16Q/202209-0000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横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208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06
废止日期: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208号
发布时间:2022-09-06 09:4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住所: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者:吴**                

身份证号码:34292219***  

       2022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台面上查见1个品种海鲜酱超过保质期限,在操作间里面的库房内查见1个品种的调味料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本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在当事人操作间内的操作台上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海鲜酱(酿造酱),净含量:250g,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0.07.04,保质期:18个月;在操作间里面的库房水缸上面的篮筐内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信息如下:胖子麻辣香味鱼佐料,净含量:150g,数量:3袋,生产日期:2020.11.04,保质期:15个月。截止本局查扣时,这2个品种的食品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1瓶海鲜酱拆封了,3袋胖子麻辣香味鱼佐料都未拆封。海鲜酱购进价格为3.5元/瓶,购进了2瓶,胖子麻辣香味鱼佐料购进价格为1.5元/瓶,购进了4袋。以上2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购食品索取了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购进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3.2022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实物照片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内查见2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2022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使用情况等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已于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2〕208号),由吴**签收。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意见是:1、首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调查;2、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3、疫情影响,生意惨淡。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核,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基本属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整改,非主观故意为之。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