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186号
当事人:石台县仙寓镇道辉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P15
住所:石台县仙寓镇叶村
经营者:汪**
身份证件号码:3****************1
2022年5月26日,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土鸡蛋开展监督抽检。2022年6月21日,检验机构出具报告,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11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调查过程中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从石台县仁里镇农贸市场徐玉蛋摊购进土鸡蛋,购进数量为6板,每板30个,共计180个,购进价格为18.5元每板,销售价格为20元每板。2022年5月26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土鸡蛋进行抽样检验,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甲硝唑实测值2.45 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甲硝唑不得检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7日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检验批土鸡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上述批次鸡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2年6月27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上述检验批土鸡蛋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4.土鸡蛋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2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2〕18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
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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