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
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 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
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 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
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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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
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二、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 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 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
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四 、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 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 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 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 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
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 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
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 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 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
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七、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
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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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八 、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 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
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 “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电网公司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 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要及时予
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十、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 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对用户反映的价格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市 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电网企业要利用营业网点、服务热线、微 信平台等各种服务渠道,向电力用户宣传政策,通过新技术发现
监督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1 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1 年 8 月 1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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