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7XF/202208-00028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资金 |
发布机构: | 大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池州市本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
废止日期: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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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66-2023571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2〕287号 |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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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4月20日前 | 0566-2023571 | 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将中央补贴资金切块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本地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 ||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1年(待遇享受年度为2022年度)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20元/人(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资助90%、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监测人口资助50%);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我市石台县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64元、省补助116元、县区配套0元;其他县区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县区配套58元)。2022年农村参保居民筹资政策根据省规定调整。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9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为85元;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其中43种Ⅰ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为60%,分病种确定年度支付限额,20种Ⅱ类、Ⅲ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政策规定执行。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管理。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分别为350元、400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6-3387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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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6-3387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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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6-3387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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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林业局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上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的农户 |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25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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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6-2828113 | 我省上一轮退耕地还林的补助资金已于2020年全部到期 | ||
池州市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 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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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6-2828113 | 我省仅在2016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任务,补助资金已于2020年全部到期 | ||
池州市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0年每亩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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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根据辖区内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6-282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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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0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 202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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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6-282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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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林业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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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拨付资金,各地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0566-2828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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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池州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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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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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6-2088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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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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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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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市残联备案-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各市、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66-2088228 |
1.市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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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1.为本省(当地)户籍人员。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3.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 每年补贴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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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66-2088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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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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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3393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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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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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3393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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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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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3393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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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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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元/人 | 1000-5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3393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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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市级提标1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66-3393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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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市级提标1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66-3393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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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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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户/月 | 20元/户/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66-3393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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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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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6-203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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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水库移民管理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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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 0566-2819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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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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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66-203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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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6-202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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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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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66-202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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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六厅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 水稻实际种植户 | 根据当年安排的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量以及符合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年度亩均补贴标准。 | 根据各县(市、区)具体补贴方案,稻谷种植者向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66-2023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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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 |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 土地确权登记农户 | 以省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总量和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并以县域为单位,统一执行该补贴标准。2022年贵池区97.96元/亩、东至县90.11元/亩、青阳县96.82元/亩、石台县58.76元/亩、九华山96.4元/亩、市经开区54.03元/亩。 | 行政村做好补贴面积登记与核实,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乡镇进行审核、汇总,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 0566-2023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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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1〕585号) | 实际种粮农民 | 由县(区)结合本地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研究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统一补贴标准。第一批贵池区13.92元/亩、东至县11.99元/亩、青阳县15.62元/亩、石台县19.55元/亩、九华山18.03元/亩 | 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核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7月中旬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 0566-2023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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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06670 | 因战一级 | 10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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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从2020年2月1日起,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改出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残疾评定。 |
因公一级 | 103300 | 因公一级 | 103300 | ||||||||||
因病一级 | 99910 | 因病一级 | 99910 | ||||||||||
因战二级 | 96530 | 因战二级 | 96530 | ||||||||||
因公二级 | 91450 | 因公二级 | 91450 | ||||||||||
因病二级 | 88030 | 因病二级 | 88030 | ||||||||||
因战三级 | 84700 | 因战三级 | 84700 | ||||||||||
因公三级 | 79600 | 因公三级 | 79600 | ||||||||||
因病三级 | 74550 | 因病三级 | 74550 | ||||||||||
因战四级 | 69420 | 因战四级 | 69420 | ||||||||||
因公四级 | 62670 | 因公四级 | 62670 | ||||||||||
因病四级 | 57590 | 因病四级 | 57590 | ||||||||||
因战五级 | 54220 | 因战五级 | 54220 | ||||||||||
因公五级 | 47410 | 因公五级 | 47410 | ||||||||||
因病五级 | 44030 | 因病五级 | 44030 | ||||||||||
因战六级 | 42360 | 因战六级 | 42360 | ||||||||||
因公六级 | 40080 | 因公六级 | 40080 | ||||||||||
因病六级 | 33860 | 因病六级 | 33860 | ||||||||||
因战七级 | 32200 | 因战七级 | 32200 | ||||||||||
因公七级 | 28820 | 因公七级 | 28820 | ||||||||||
因战八级 | 20330 | 因战八级 | 20330 | ||||||||||
因公八级 | 18610 | 因公八级 | 18610 | ||||||||||
因战九级 | 16890 | 因战九级 | 16890 | ||||||||||
因公九级 | 13560 | 因公九级 | 13560 | ||||||||||
因战十级 | 11860 | 因战十级 | 11860 | ||||||||||
因公十级 | 10140 | 因公十级 | 10140 |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33370 | 33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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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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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3860 | 烈士遗属 | 33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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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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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908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9080 | ||||||||||
病故军人 遗属 |
2736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7360 |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21640 | 抗战时期 | 2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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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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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时期 | 20840 | 解放时期 | 20840 | ||||||||||
建国后 | 20660 | 建国后 | 20660 |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8460 | 8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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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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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0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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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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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2007〕102号) | 农村籍或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 9060 | 9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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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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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7080 | 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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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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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委组织部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972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9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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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 0566-221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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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876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8760 |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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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八一”分两次发放) | 0566-2213617 | |||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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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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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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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6-2317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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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到人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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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6-2317292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 ||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到人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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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按学期发放 | 0566-2317292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2〕182号)要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需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 |||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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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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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6-2317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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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 (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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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一次性发放 | 0566-2317292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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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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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10元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037273 | 基本养老金标准130元(含国家93元,省27元,市10元)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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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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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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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66-2037273 | 计入基金 |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1.《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1号)。内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退捕渔民、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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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补贴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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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1.按照“自主选择、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直接通过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2.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凭券参训,承训机构凭券申领补贴。 | 培训后发放 | 0566-203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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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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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66-2819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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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池办发〔2021〕14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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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035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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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池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池民社救〔2022〕6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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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035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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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关于印发《池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池民社救〔2022〕6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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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66-2035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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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等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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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66-2035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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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3、池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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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80元/人/月,三级、四级60元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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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2039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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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3、池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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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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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2039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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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高龄老人津贴 |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具有我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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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周岁:30元/人/月 90-99周岁:6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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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区)民政审批-县(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02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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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具有我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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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区:200元/人/月 农村地区:1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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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评估-县(区)民政核准、建档 |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按月发放 | 0566-2021914 | 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目前全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放 | ||
池州市民政局 | 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 |
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3级(重度)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1-2级(轻、中度两级)的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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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且为1级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100元 80周岁及以上且为2级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200元 80周岁及以上且为3级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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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评估-县(区)民政核准、建档-县(区)财政打卡发放 |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按月发放 | 0566-2021914 | |||
池州市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池州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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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不低于13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8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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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批-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2039349 |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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