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9375689X0
住所:江西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36*****************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康市**********
2020年10月15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五星家居广场开展广告专项检查。现场在该家居广场进门处及展示大厅内墙上查见标识有“富龙皇冠实木系列CCTV7展播品牌”字样的宣传牌3块,查见标识有“CCTV7展播品牌”内容的富龙皇冠泰国进口橡木套房系列宣传图册书一本。检查时该家居广场展示大厅内摆放有待售的“富龙皇冠”品牌的家居。
经查明,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授予“CCTV 展播品牌”等称号或颁发任何相关证书。上述宣传材料由当事人制作,于2017年在石台县仁里镇五星家居广场开始实施宣传。当事人利用广告对获奖获优情况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部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1份,证明该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CCTV展播品牌”等称号或证书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通知书3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发出询问通知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上述违法广告的具体宣传内容。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性材料1份、央视画面播放截屏复印件2份、《荣誉证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只是在央视播出过广告却不能提供“央视展播品牌”证明材料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日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12月6日签收。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寄来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的《关于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复说明》一份,当事人提出以下说明:1、该公司于2013年4月底在中央电视台七套展播过富龙皇冠品牌宣传,在赵**主持的《人与自然》结束后的5秒品牌展播;2、当年该公司由代理公司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由于该公司人员疏忽,没有确认证书是否由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发放,未收到和看到过中央电视台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3、该公司收到我局调查函后,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提供材料及回复说明,态度诚恳,并第一时间致电要求经销商下架有关宣传广告;4、该公司认为不知者不为过,认识到问题,积极纠正,没有欺骗消费者之意;5、今年疫情期间,企业受到影响,生意难做,该公司为当地知名品牌家具企业,曾获“赣州市市长质量奖”,2021年准备申报省长质量奖,如受到处罚对公司影响大。当事人恳请我局对此事网开一面,不要对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不予以处罚的要求于法无据。鉴于企业受疫情影响,且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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