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联系方式:
1.石台县民政局电话:6020271;
2.横渡镇民政事务所电话:641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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