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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3-28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石台县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7:1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石台县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石台县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石台县儿童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为巩固深化2021年儿童(含婴儿,下同)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专项监督检查成效,切实保障儿童用妆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局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化解儿童化妆品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持续提升全市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组织化妆品经营者开展自查。围绕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培训宣讲,督促企业按照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附件1)对标自查,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大对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商场、超市、化妆品批发市场等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国家局、省级局抽检不合格等化妆品的监管力度,突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化妆品专营店涉儿童化妆品的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及功效宣称等情况;结合“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进行实名登记,是否在经营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三)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标签明示暗示医疗作用、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对涉及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县局,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标签标识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违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四)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各基层所要深入分析和排查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综合研判风险等级,锁定具体企业,拟定处置措施,跟踪处置结果,实行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分别于6月18日、11月8日前提交辖区化妆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并突出对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排查治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阶段,时间安排为3月中旬至3月31日;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4月1日至10月25日;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为11月1日至11月25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儿童生命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将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思路。各部门要结合2021年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本年度“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明确检查任务、突出检查重点,细化检查计划,统筹各项工作,力求同步推进,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能。

(三)强化宣传引导。《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密集出台,各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强化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履职能力;同时,结合专项行动,向化妆品经营从业者宣讲化妆品法规,结合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以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载体,向公众普及化妆品知识,努力搭建各方参与、人人关注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四)持续总结提升。各部门要认真及时总结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做法、取得的好经验,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监管长效机制。分别于6月 18日、9月18日前报送《石台县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1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及统计表报县局药化监管科。

(五)各基层所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做好辖区专项整治材料收集上报工作,做到有方案、有痕迹、有报表、有总结、有信息。药化监管科负责整个专项整治行动材料收集上报工作。

药化监管科联系人:方俊    电话:6021302

 

附件:1.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

2.石台县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化妆品经营者

1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

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

美容美发机构: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询,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

儿童化妆品: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查验所经营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有专用标志,标签信息是否与官方公布的该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等一致;获知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不良反应。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8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专用标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附件2

石台县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风险点

风险来源

风险级别

涉及企业

处置措施

处置结果

备注

 

 

 

 

 

 

 

 

 

 

 

 

 

 

 

 

 

 

 

 

 

 

 

 

 

 

 

 

 

 

 

 

填报人:                                                    负责人:

1.简要描述风险表现、影响等;

2.风险来源:指存在的环节(流通或使用环节;)

3.根据具体风险,综合研判为高、中、低三档;

4.处置结果:指已化解、继续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