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241B/202212-00089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20 | |
废止日期: |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
五、办理材料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一式四份)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项目监督机构提交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
2、承办: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项目现场人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项目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人业绩登记资格给予认可或不认可,决定审查结果,并报项目质监机构负责人同意。
4、确认:根据审查结果,填写项目质监机构审核意见,项目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还需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网上确认。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电话:0566-6022142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携带原证到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换发申请,收回原证件,按照手续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3、4 、7 《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换发、补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在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挂失,再到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补办证件.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5.出租汽车更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石台县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四、备案材料
1、经营者申请车辆更新报告,所选购的更新车型报告;
2、车辆下线报废证明;
3、开具新车购车证明;
4、完善出租汽车“八统一”;
5、车辆更新行车证申请表格,车辆更新道路运输证申请表格。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
1、经营者申请车辆更新报告、选购车型申请报告;
2、原出租车顶灯、计价器、GPS等设备拆除,开至回收站报废;
3、凭报废证明购置所选车型;
4、出租汽车公司填写新车入户申请表格;
5、提供新车入户车辆行驶证、灭火器检测报告单、计价器检测报告单、GPS检测报告单;
6、完善出租汽车“八统一”,带车检查新车车身颜色、门字标识、监督电话、服务监督卡、运价表、计价器、顶灯、GPS在线状况等;
7、出租汽车公司填写新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格。
(二)受理
对出租汽车公司提交的经营者更新车辆申请备案材料予以受理,对备案材料及符合更新的出租车辆且符合“八统一”要求的及时签章,告知材料、车辆已通过审核去池州市政务中心办理。
六、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3、《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诚信等级评定、考核信息抄告及黑名单制度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二条---考试合格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存继续教育证明,在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市交通局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四、继续教育登记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自领证之日算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五、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大纲和相应的继续教育教材以及省级行政区域编写补充教材为主要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六、申报材料
1、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并在本人承诺栏签名。
2、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
3、本人身份、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本人2寸红底照片1张。
七、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申请。
(二).受理: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办理:
申请人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窗口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进入 “安徽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培训时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9、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客货运企业及车辆。
四、办理材料
(一)新车技术等级评定提供:
1、《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提供:
1、《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评定申请:新车技术等级评定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向符合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力评审合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在用车辆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技术等级评定。
(2)技术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等相关国家标准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3)申请人持检测报告和上述车辆证明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标注登记,窗口人员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并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
六、评定注意事项:
(一)评定周期。新车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必须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合车辆每年的定期审验一并进行。
(二)在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一般都是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同时进行。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10、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 第四节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许可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单位)
四、换发、补发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或损毁等事项发生,提出需要换发或补发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上交原有的客运标志牌。
2、提交《客运标志牌换发、补发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5、其他需要提供的复核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换发、补发申请。
2、受理: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办结。
3、补发客运标志牌的,对其原有客运标志牌申领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服务窗口按原有效期打印纸质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因损坏、污损,需换发的,服务窗口收回原标志牌,按原标志牌有效期制作换发新的客运标志牌。
4、铝质客运标志牌需要与厂家定制生产制作,因此补发、换发现场领取的客运标志牌均为纸质标志牌,铝质客运标志牌制作完成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七、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1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一、办理依据
1、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已取得道路运输客货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四、服务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人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从业时间满12个月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驾培科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驾培科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查:驾培科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查)
4、办结: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完结,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14、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加强路政政策宣传,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交公路〔2015〕20号)、《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交公便字〔2016〕45号)要求: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营造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分别在每年5月份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上级要求,每年5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路政宣传月”活动。
五、服务流程
在路政办公区、办事大厅、超限检测站等地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利用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和路政巡查车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24小时滚动宣传选择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宣传点,发放法律法规文本等宣传资料及印有路政宣传标语的宣传物品等,接受咨询,开展送法上门等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县交通运输局
电话:0566—6022142
15、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
五、服务流程
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提出申请;
2.市运管处实地查看、调研,拟定公共汽车站点名称;
3.拟定站名网上征求意见;
4.市运管处办公会议研究;
5.将站点命名结果通知公交客运企业。
六、办理时限
15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17、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实际需要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
2.根据调查、普查结果拟定优化方案;
3.优化方案网上征求意见;
4.运管处办公会议研究;
5.落实优化方案。
六、办理时限
2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2、《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培训机构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提交本驾培机构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查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
2.在考核期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服务质量事件等重大事项的驾培机构,要额外提交相应事项的书面报告材料。
五、服务流程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
3.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考核结论。
六、办理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1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发布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2、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1. 机动车维修企业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
3.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考核结论。
六、办理时限
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20、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定期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21、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公示
六、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电话:0566—6022142
2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向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电话投诉,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23、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向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电话投诉,提供车牌号码、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29、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设置交通标志的国省干线公路、施工路段
五、服务流程
1、设计:根据公路建设、道路施工情况,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公路的交通标志进行设计。
2、审批:对设计图邀请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设立:根据评审后的设计图,安排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有资质的企业施工。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9590
33、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指南
一、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
二、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三、服务条件
无
四、服务流程
部门组织,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督促落实环境协调机制,宣传环保意识。
五、服务时限
长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2142
38、39、40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报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县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四、异动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
3. 车辆登记情况发生变化。
五、申报材料
1、填写《道路营运车辆异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5、转藉、过户的还需要提供《道路营运车辆转藉、过户申请表》和车辆技术档案,在单位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车辆异动申请。
(二).受理: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的报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办理:
1、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申请人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窗口受理后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2、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窗口受理后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3、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1).申请人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接到申请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登录运政系统录入信息,向申请人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向转入地的运管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申请人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窗口办理报停手续,窗口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申请人应当向窗口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2142
41、42、4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二、承办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县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四、异动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
3. 车辆登记情况发生变化;
五、申报材料
1、填写《道路营运车辆异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5、转藉、过户的还需要提供《道路营运车辆转藉、过户申请表》和车辆技术档案,在单位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车辆异动申请。
(二).受理: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的报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办理:
1、更新或新增危货运输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申请人申请更新、新增危货运输车辆的,窗口根据危货运输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申请,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危货运输要求等因素,对照车辆生产公告和合格证及一致性证书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新增的危货运输车辆符合危货运输条件的,给予办理新车入户登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2、危货运输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货运输车辆,以及道路危货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危货运输车辆,窗口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3、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1).申请人要求将危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申请人出具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车辆档案中。
(3).危货运输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窗口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危货运输车辆报停
(1).申请危货运输车辆报停的,申请人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窗口办理报停手续,窗口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危货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申请人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危货运输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更新或新增危货运输车辆审查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0566-6022142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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