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指在基本均衡发展的认定后,区域教育发展要追求的更高的发展目标,体现在区域内所有学校(小学、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资源配置的高标准,校际差距缩小,均衡程度达到高水平,同时区域内教育管理、教育教学、学生发展质量方面全面达标高水平,义务教育长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基本消除。
基本特征:高标准、高均衡、高水平、高质量、无非议。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主要指标解读
依据《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内容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4 个方面。
1.资源配置评估。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共 7 项指标。每所学校至少达到其中 6 项指标要求,余项不能低于指标要求的 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 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 0.45。对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网络多媒体教室数等 4 项指标,直接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数据。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和不足 50 人的小学教学点,依据相应办学标准将其纳入专项督导评估。
2.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共 15 项指标。15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3.教育质量评估。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4.社会认可度调查。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评估认定程序
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国家网络评估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市级复核。
(二)市级复核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开展市级复核。复核达到要求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省级评估。
(三)省级评估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市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开展省级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省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四)国家认定
教育部对省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根据审核结果,教育部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五)监测复查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省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我省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