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
石台县税务局主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池州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未制定本地区税务规范性文件。因此,本单位无本级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发布的政策解读均转自上级局,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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