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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79057288D/202302-0001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6
废止日期:
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02-16 10:52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入推进,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服务机制尤为迫切。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一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联合印发《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市〔2020〕48号),同年建立了“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为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企业、人员和信用信息的全面公开。二是对池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工程建设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开展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其中,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已与工程招投标挂钩。三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为此,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意义与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出台加快推进了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修订版)共7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包括制定政策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信用平台建设、职责分工等。一是明确了《实施细则(修订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二是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是明确了平台的服务功能。四是明确了市级和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与交换(第4-10条)。包括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审核的原则和信用信息具体构成。一是明确了“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和有效期(第11-14条)。包括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原则、内容和期限、有效期的定义等。一是明确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是规定了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三是规定了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以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或信息审核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第15-23条)。包括信用信息评价的方式和原则、撤销信用信息的情形、流程以及异议处理等。一是规定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基础得分为100 分,根据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优良和不良行为情况,按标准进行累计计分,根据得分对应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应参加而未参加信用评价的等级暂定为C级,得分暂定为99分。二是规定了应当撤销赋分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该建筑市场主体,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或申辩理由不被接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撤销。三是规定了受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评价结果、综合评分以及“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认定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第24-30条)。包括信用信息的具体应用、评价结果的分级管理等。一是明确了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升级、动态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二是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小额库、EPC、专业承包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均应在总分中设置权重不超过5%的信用分。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31-37条)。包括用信用信息的管理原则和方式、监督方式以及违规上报、审核信用信息的具体惩戒措施。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建立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并按规保存。二是对违规审核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和违规上报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有对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