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池建市函〔2022〕63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住建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2020年12月,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要求各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明确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自主确定中标人;2021年7月,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721号),要求各地市制定辖区内“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评定分离”操作细则,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二、《细则》出台的意义与总体考虑
《细则》的出台改变以往评标定标都由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形,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根据“权责统一、竞争择优、廉洁诚信”的原则,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全市范围内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或EPC)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二)明确“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推荐规则。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且不标明顺序。作出评审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作为定标委员会确定拟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和成员构成。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其他成员由招标人单位人员和邀请专业人员组成。
(四)明确“评定分离”的定标要素和定标方法。定标要素包括:企业实力、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业绩荣誉、团队履约能力、报价情况等;定标方法包括:集体议事定标法、
直接票决定标法、逐轮淘汰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
(五)明确“评定分离”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方式。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违法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