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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16Q/202303-0003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横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3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29
废止日期: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34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10:1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三十九度空间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经营场所:**********                                          

经营者:唐**                                  

身份证件号码: 342830*************   

2023年1月5日,本局根据《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开展抽检,现场抽检了“长牛仔裤”一件、“长袖衬衫”一件。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两款产品均不合格,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服装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抽检了“长牛仔裤”一件,货号:8875,执行标准:FZ/T81006-2017,抽样基数6件,售价150元/条。“长袖衬衫”一件,货号:40613,执行标准:GB/T14272-2011,抽样基数7件,售价126元/件。后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长牛仔裤”未标注制造者名称,依据FZ/T81006-2017《牛仔服装》标准检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长袖衬衫”未标注制造者名称,且执行的产品标准与样品不符,依据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检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检权利,并对封样实施了扣押。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的“长牛仔裤”“长袖衬衫”厂商已做调货处理、退货处理。经计算,涉案“长牛仔裤”共6件,销售价150元/件,货值900元,“长袖衬衫”共7件,销售价126元/件,货值882元,合计货值金额1782元,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唐长年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费丽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关系;

2.抽样工作单二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2023年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的现场情况;

3.《检验报告》二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长牛仔裤”“长袖衬衫”不合格的事实;

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了我局已履行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以及对不合格服装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事实以及进货来源、销售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服装销售单价等情况。

2023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服装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大多数是厂家调拨或退货,并未实际销售给消费者,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长牛仔裤”“长袖衬衫”各一件;

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78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