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台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责任督学聘任和管理,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落实省、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及《安徽省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台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石台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聘任与管理
暂行办法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省、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安徽省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学任职条件
(一)集中办公的专职督学由督导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各学校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遴选,择优聘任。
专职督学的任期根据督导委工作需要,聘期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二)非集中办公的兼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过各级各类学校(县示范园)主要负责同志4年以上或在局机关担任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且工作成绩突出的;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聘期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按照每名督学挂牌督导2至4所学校的原则,全县兼职督学数量原则上控制在8至10名。
二、督学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督学实施督导的工作范围:
1.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2.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督学实施督导的基本内容是:
1.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2.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师师德师风、任职资格、晋级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主要包括招生、学籍、收费、择校等管理情况;
4.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主要包括学生交通、卫生、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5.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高中特色发展、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督学义务与权利
(一)督学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督导评估或督查调研活动;
2.撰写督导报告,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研究;
4.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岗位培训和业务进修;
5.完成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督学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2.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4.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督学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四、督学聘任与责任追究
(一)督学聘任程序为: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1.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拟聘人数和类别要求,确定督学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数;
2.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确定推荐人选;
3.被推荐人选填写《督学申请表》)(见附件);
4.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督学推荐人选名单和《督学申请表》报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二)强化督学队伍管理: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取消督学任命或者终止督学聘任。
1.不履行督学职责的;
2.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或督查调研活动的;
3.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消督学职务或解除督学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撤消或者解聘督学职务时,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收回其督学聘书和督学证书。
五、附 则
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