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530石台至查桥(石台段)改建工程项目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石征补字﹝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G530石台至查桥(石台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石台县仁里镇和平社区、七里社区、永丰村、金钱山社区、三增村、杏溪村、同心村;丁香镇梓桐村、丁香村、华桥村、石泉村;小河镇尧田村、狮山村、莘田村、红石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62.9425公顷,其中农用地49.2604公顷(耕地12.2299公顷),建设用地12.2060公顷,未利用地1.4761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上述土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石台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区片范围
区片 编号
区片
标准
其中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仁里镇和平社区、七里社区、金钱山社区、同心村
Ⅰ
45200
13560
31640
仁里镇永丰村、三增村、杏溪村,
Ⅱ
43100
12930
30170
丁香镇梓桐村、丁香村、华桥村、石泉村;小河镇尧田村、狮山村、莘田村、红石村
Ⅳ
41000
12300
28700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拟定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二)根据《关于印发石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2008〕2号,我县范围内征地参照此办法执行)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180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石台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由石台县仁里镇人民政府、丁香镇人民政府和小河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至2022年12月29日止。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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