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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3-00125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4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27
废止日期:
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42号
发布时间:2023-03-27 15:32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罚字〔202342

当事人:七都镇银堤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登记号:PDY7002**************1                     

地址:石台县七都镇银堤村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余忠华                                 

身份证件号码:3****************7                                 


2023年37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房的陈列柜上查见1盒三金牌桂林西瓜霜含片和1盒信谊牌醋酸地塞米松片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3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的查见:1、由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金牌桂林西瓜霜含片1盒,生产日期2019.02.28,有效期至2021.02.272、由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信谊牌醋酸地塞米松片1盒,生产日期2019.12.02,有效期至2022.12.01。截至检查当日,所查见的两款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桂林西瓜霜含片销售价格8.5/瓶,桂林西瓜霜含片销售价格5.8/瓶,故货值金额共14.3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所查见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所查见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3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4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先行扣押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进行缴纳(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执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线上缴纳。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