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37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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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矶滩乡**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34172212D6001
经营场所:石台县矶滩乡**村
负责人:邹**
身份证件号码:342901*********2219
2023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矶滩乡**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在药房内货架上发现2板甲硝唑片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依法予以扣押,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认可。本局于2023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2板甲硝唑片是从国药控股安庆有限公司购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388,产品批号:20201107,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购进价格1.4元/板,销售价格1.4元/板。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总货值金额为2.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3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证据四:过期甲硝唑片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国药控股安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述甲硝唑片的购进来源和购进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局提出陈述,请求减轻处罚,理由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认错态度诚恳;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家庭困难,父母常年患病卧床。
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理由基本属实,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因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符合《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没收过期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过期药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缴纳罚没款通知单》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