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罚字〔2023〕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石台县大演乡高田小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国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RCUBF5Y;法定代表人:姚国云;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永福村278号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台县大演乡高田小店负责人姚国云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袋万客来蓝莓味面包和21袋意式烧烤面及2袋果仁夹心巧克力,以上三个品种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
1.1袋万客来蓝莓味面包,商品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34012206399;执行标准:GB/T20981;制造商:肥东县万客来食品厂;净含量:45克;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
2.21袋意式烧烤面,商品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41082300695 ; 执行标准:G/WSS00015-2019;生产商: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2克;保质期:常温下120天;生产日期:2022年8月7日。
3. 2袋果仁夹心巧克力,商品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206063;执行标准代号:GB/T19343 ; 制造商:安徽兆龙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克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 。
当事人陈述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但当事人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查证已售出的商品是在保质期内还是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的,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仅能认定我局依法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台县大演乡高田小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事实及货值金额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5、扣押的涉案食品照片二份,证明扣押时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已被我局先行扣押的食品;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代收机构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账号:066001040009762),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