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石台县大演乡品味其高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722MA2NG9W231
经营者:舒其高,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石台县大演乡新联村新四组9号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台县大演乡品味其高商店负责人舒其高妻子严接春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两节打假”专项检查,现场发现13袋“素虾拌蛋”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13袋“素虾拌蛋”调味面制品,具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241162100438;执行标准:Q/FYS0001S;制造商:扶沟县豫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4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2年7月10日;产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工业园区2号路 。供货商为石台仁里镇通达商贸,共购进60袋,已销售47袋,剩余13袋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陈述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去年12月16日进的,一共是两次,第一次是12月16日购进1袋(1x20)20小袋,进货价是0.8元/袋,第二次是12月25日购进2袋(2x20)40袋,进货价是0.75元/袋 ,零售价 1元/袋,该食品的出厂日期是2022年7月10日,保质期:150天,也就是供货商送到他店时就过期了,因此计算违法所得为47元,我局依法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台县大演乡品味其高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事实及货值金额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5、扣押的涉案食品照片三张,证明扣押时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2日,本局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6号),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实际售出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由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过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代收机构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账号:066001040009762),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