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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演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食品、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罚字〔2023〕1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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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罚字〔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3-03 09:46 来源:大演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食品、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罚字〔2023〕15号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罚字〔202315

当事人:石台县大演乡心心小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W8MDE07

经营者:田先明;身份证号码:

住所:石台县大演乡新唐村

2023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两节打假”专项检查,在货柜上发现一袋飞旺牌(八宝里青丝)调味面制品,3瓶裂可宁牌护理霜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报请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当日决定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袋飞旺牌(八宝里青丝)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43062605523;执行标准:Q/YPXW00015 ,生产商:湖南省旺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保质期:4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截至2023年1月4日案发止,已超过保质期;

3瓶裂可宁牌护理霜 ,具体信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04,执行标准:QB/T1857;委托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圣安娜美容护肤品有限公司;批号:SAN0807B;净含量:80克;限期使用时间:2022年8月6日。截至2023年1月4日案发止,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陈述飞旺牌(八宝里青丝)调味面制品、裂可宁牌护理霜过期后没有销售,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无销售记录,无法查证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售出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仅能认定本局依法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0.8元,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3.5元 ,合计1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台县大演乡心心小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的行为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4.涉案食品照片3张,证明扣押时涉案食品、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5. 田雪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石台县大演乡心心小店负责人田先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田雪兰可以代表当事人处理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字确认和签收的相关事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

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在2023年2月24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1、本人年纪已大,年初患新冠肺炎后,小店由妹妹帮忙打理,妹妹管理不当导致商品过期。2、过期的食品是妹妹的孙女食用后,放在店内未及时清理。3、本人年事已高一个人生活,仅靠小店微薄收益生活。望从轻处理。经本局核查,第1、3陈述意见基本属实,2陈述意见本局认为过期食品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的,不予采纳。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已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故不再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食品、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代收机构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账号:066001040009762),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