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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MB18325380/202208-00025 组配分类: 监督管理
发布机构: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19
废止日期:
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19 15:47 来源: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农工组〔2021〕10号

 

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时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池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衔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总体稳定。

第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支出范围: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分别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支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 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保费补贴等支出。低保、医保、 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安置区及周边带动搬迁户发展的企业、扶贫车间、农业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 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大学生实施救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本县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和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中央、省、市、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都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一般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推动均衡发展;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0%。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下达具体资金实施项目计划至各乡镇政府或有关县直单位,压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衔接资金实行部门或乡镇级报账制。报账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合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衔接资金。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实施项目计划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计划指标分配下达至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一体化平台中的项目资金管理专户(原扶贫资金专户)。各乡镇和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和按工程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同时要严格执行项目质保金缴纳制度,单项工程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审定价缴纳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的,质保期满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无息退还。

第十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实行预(结)算审计制度。单体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各乡镇组织编制或在县财政局政府性投资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各乡镇自行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结算评审;单体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由发改、农业农村(含美丽办)、交通、水利、林业、住建、文旅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施工图和项目预算,随资金立项或计划文件等报县财政局,经由县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预算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果;项目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结算编制,经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结算评审,原则上要在30日内出具评审结果。县审计局每年要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对项目的预(结)算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财政衔接资金拨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农户个人的补助类资金要严格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严禁通过现金或村组财务账户发放个人补助类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入库程序。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编制衔接资金项目库。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镇意见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流程。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并要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则上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衔接资金。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选择程序。由发改、农业农村、交通、水利、住建、文旅、林业、民族宗教等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资金分配计划数,指导各乡镇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摸排项目,经由协调小组领导召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会商后,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衔接资金项目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县政府网站公告;乡镇政府在收到项目批复7日内,将项目计划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在本乡镇以及项目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以及举报电话等,并保留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凡属于《石台县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严格按照《石台县小额工程施工项目简易招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改、农业农村(美丽办)、交通、水利、住建、林业、文旅等县直项目管理部门完成前期项目认证,提交财政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后,交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进行交易,并由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各乡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并督促项目工程进展,确保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衔接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各乡镇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尽快按程序组织实施,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将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须完善变更手续,在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实行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组长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项目验收过程中,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验收,验收组长需在项目验收表中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权属管理。项目验收后要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要本着经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设立永久性项目标识牌,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评估等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落实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衔接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本乡镇或本单位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县乡村振兴部门:研究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建设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乡村振兴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衔接资金需求,拟定衔接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衔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参与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入保障和资金监管,根据经审定的分配方案分配资金,审核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按规定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负责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预(结)算评审,会同乡村振兴局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衔接资金项目库(或明细台账),提出衔接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制定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审核,组织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动态掌握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情况,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结)算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和复审;

县纪委监委:加大专项监督的力度,对贪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涉农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凤台县结对帮扶资金、中建材集团援建资金等援助类资金,除资金使用范围不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扶领〔2017〕3号)、《印发石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石扶领〔2018〕111号)、《关于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石扶领〔2018〕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石扶领〔2019〕24号),以及县财政局《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