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和研判过程
石台县林业局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研,认真起草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初稿。2022年10月中旬征求了石台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景区管理中心、蓬莱仙洞风景区管理中心、仙寓山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等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月20日,《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正式印发。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1.划定禁猎区:石台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划为禁猎区。
2.规定禁猎期:自通告规定之日起,禁猎期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禁止捕猎。
3.明确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4.明确禁止内容: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猎捕工具和禁止猎捕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弓弩、弹弓、钓钩、吊弓、粘网、麻醉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水淹、挖洞、犬捕、鹰抓、投掷利器和生物诱捕等当地民用捕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或进行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二)适用对象
石台县内所有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等。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禁猎区:禁猎区是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
禁猎期:禁猎期是指一定时间期限规定,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我县此前发布的《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石政〔2019〕27号)与现在的《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差别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后,我县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加工、食用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抓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源头保护力度。
解读单位:石台县林业局
解读人:王彬
咨询电话:0566-602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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