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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48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20
废止日期: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04-20 10:3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48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石台县仁里镇良发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经营者:袁****(身份证号码:34*******514;联系电话:15*****4);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望仙组27号;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核准日期:2022-05-2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3月4日,我局收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2023】9号,并附有检验报告AHFK(2023)-FC-0005和抽样单0001462.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2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石台县仁里镇良发砖厂开展监督抽检混凝土实心砖,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不符合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依据《池州市2023年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断为不合格。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下达了整改报告,由袁良发签收。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袁良发做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抽检的抽样基数为8000块,批量为10000块,该砖的规格型号为240*115*53(单位:mm),售价为0.42元/块。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砖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2.8,单块最小值为11.8,依据GB/T21144-2007的技术要求(平均值≥15.0,单块最小值≥12.0),判定为不合格。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的该批次砖剩余8000块。该批次砖的货值金额为10000块*0.42元/块=4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其经营者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HFK(2023)-FC-0005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不符合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3、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023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砖共销售了2000块,违法所得为2000块*0.42元/块=840元。截止到目前,该厂已经停止生产该型号的混凝土实心砖;

4、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已于20234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当事人父亲和母亲年老多病,且其母亲患有胃癌每年要去安庆医院定期检查,家庭开支由当事人一人承担,家庭困难,希望能够减轻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生产经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实心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6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2)初次违法生产、销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混凝土实心砖,没收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混凝土实心砖8000块,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30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