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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4-00169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45号 文号: 石市监处罚〔2023〕4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3
废止日期: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45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09:19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748*******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批发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23年1月5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批号:2022.11;规格:100发、49发)生产的“龙发喜炮”进行抽样,因产品引燃装置、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GB10631-2013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产品《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此外,经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两种不合格“龙发喜炮”已全部售完。同时,执法人员将存放于当事人处的备检样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放弃了法定权利。

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龙发喜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龙发喜炮”系当事人2022年12月25日从上栗县龙发出口花炮厂购进,进货数量(100发)48个,购进价17元/个,销售价22元/个,货值金额1056元,违法所得225元(扣除备检样品3个);49发购进数量为120个,购进价为8.50元/个,销售价为11元/个,货值金额1320元,违法所得287.50元(扣除备检样品5个)。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76元,违法所得共计512.50元(备检样品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龙发喜炮”进行抽样时的基本情况,以及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备检样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

2.《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龙发喜炮”,因引燃装置、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GB10631-2013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3.《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3月3日已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就该批不合格“龙发喜炮”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进货价与销售价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基本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龙发喜炮”的时间、数量、品种与价格。

6.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发喜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龙发喜炮”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龙发喜炮”(备检样品)8个;

2、没收违法所得512.50元整;

3、处货值金额(2376元)两倍的罚款,计4752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264.5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