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09:1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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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石台县天方超市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住所: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者:许**
2023年1月4日,本局根据《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开展抽检,现场抽检了“柔派 休闲内衣”一件。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抽产品不合格,2023年2月8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服装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开展抽检,现场抽检了“柔派 休闲内衣”一件,货号:9908,执行标准:GB/T8878-2009,抽样基数8件,售价79元/条。后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柔派 休闲内衣”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不合格,具体为前片部分:精梳棉80±5,聚酯纤维20±5,实测值:棉66.1,聚酯纤维33.9;后片部分:精梳棉78±5,聚酯纤维22±5,实测值:棉56.1,聚酯纤维43.9,依据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标准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检权利。在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被抽样的休闲内衣,执法人员对封样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的“柔派 休闲内衣”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从芜湖百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共购进8套,进货价69元/套,零售价79元/套,共销售7套,违法所得70元,涉案货值金额79x8=6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许**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关系;
2.抽样工作单二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2023年1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的现场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柔派 休闲内衣”不合格的事实;
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了我局已履行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以及对不合格服装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事实以及进货来源、销售等情况;
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服装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柔派 休闲内衣”一件;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63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0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