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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MB18325380/202210-0004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征求《石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0-26
废止日期:
关于征求《石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2-10-26 16:49 来源: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要求,我局草拟了《石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31日(下周一)上午下班前,将修改的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县乡村振兴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胡阳   电话:0566--6028980  

邮箱:stxfpb@126.com

 

附件:《石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6日


石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主要是指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六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齐抓共管,建立“县级统管、部门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等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行业特征,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乡镇、村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八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扶贫资产产权确定工作。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辖区范围内村集体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村委会负责村集体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界定资产权属。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主管及组织实施单位,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界定。

1.支持脱贫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农户;

2.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书的方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

3.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乡(镇);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县;县级扶贫资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资产管理单位,原则上将收益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十二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资金实际投入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三条  进行资产移交。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监督移交。

第十四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登记类型包括扶贫资产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进行的全面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资产类型、权属、价值、经营主体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被依规处置而进行的登记。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程序分为:项目调查、乡镇初审、镇村同步公示、县级审查、登记入账五个步骤。 

(一)调查。扶贫资产的调查工作在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级具体实施。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扶贫资金项目名称、类型、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存续状态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对照产权界定原则,确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形成村级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子台账,报乡镇初审。 

(二)初审。乡镇根据各村扶贫资产调查结果,对村级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子台账内容进行审查,汇总形成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

(三)公示。审查结束,在镇村同步对审查结果公示10天,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乡镇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后,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报对应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确权登记的扶贫资产进行审查,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对扶贫资产确权情况进行批复(也可由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移交文书的形式),同时发布公告。

(五)登记入账。产权归属国有的扶贫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资料登记入账;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由乡镇农村“三资”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资料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由各乡镇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全方位对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现有效监管。

第五章   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准工作,并按照项目实施、收益分配、后续管护等情况,建立扶贫资产管理系列台账。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管理系列台账应包括:扶贫项目管理台账、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台账、扶贫资产处置台账、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台账。

第二十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和到户扶贫资产实行县、乡、村三级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各村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建立村级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子台账,同时报送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审核汇总建立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各乡镇按照资产分类将资产台账分别报送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建立县本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

第二十一条  台账应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备份。

第六章   资产管护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管护原则。公益性资产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经营性资产遵循“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对扶贫资产进行日常管护。到户类项目资产遵循“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由所有权人负责管护。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护责任主体。经营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必须明确管护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原则上资产权属登记单位为管护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管护责任人(如到村类扶贫资产的管护责任人为村委会主任),可聘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管护日常要求。所有的管护责任主体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资产的日常管护(特殊情况下需随时进行管护),并及时做好管护记录。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本部门主管的资产管护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限期解决。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扶贫资产的,责令限期纠正、修复或照价赔偿,甚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扶贫资产日常管护费用由所有权人负责,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管护费用可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除特殊情况外,如因承包、入股等经营主体日常管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必须由经营主体负责管护费用。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收益是指通过经营扶贫资产而获得的收益(不含返还入股本金,返还的入股本金需上交县财政,统一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根据本行业要求,指导乡镇、村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或计划,并按要求落实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对象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收益使用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宗旨。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企业担保金,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县、乡镇、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不按规定程序使用扶贫资产收益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 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级及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监管责任主体:

(一)确权给农户的扶贫资产由农户管护使用。

(二)确权给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所在地乡镇、村责任监督管护和使用。

(三)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明确乡镇、村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监管使用、收益分配和扶贫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村委会应将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范畴,对村集体扶贫资产的确权登记、清产核资、经营使用、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日常监管要求:

(一)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应当建立和完善扶贫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管理。

(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应当定期开展扶贫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包括扶贫资产的管护状况、经营状况;经营性资产年度收益缴纳情况、联农带农绩效发挥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指派专人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村集体扶贫资产、财务收支(包括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业务指导。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情况,应当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清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能处置。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失,能够修复和改造利用的,管护主体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扶贫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资产损毁无法修复和改造利用的,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扶贫资产因规划调整被征用的,按照征迁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拟处置的扶贫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扶贫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条  村集体扶贫资产处置程序:

1.村申请。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方案,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

2.乡镇初审。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将处置方案报乡镇审查。乡镇在接到村级申报方案后,一是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对拟处置的资产现状进行调查、登记,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三是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最终处置方案。四是审查其他相关事宜。

3.县级审批。乡镇将扶贫资产处置方案(方案需经镇、村两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扶贫资产处置台账。扶贫资产处置后,县乡村振兴局、县行业部门、乡、村及时更新扶贫资产总账、分账和子台账,及时将扶贫资产处置情况在处置台账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村集体扶贫资产处置收入按程序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事业投入,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扶贫资产登记、监管、收益分配使用、清查处置等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省、市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石台县扶贫开发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扶〔2019〕5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