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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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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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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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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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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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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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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0004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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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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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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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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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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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计划。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4.公开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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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3.整改不到位取消资格;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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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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