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森林防火 警钟长鸣
发布时间:2023-03-25 15:48
来源:小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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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火苗再小,也容易酿成大祸。结合我镇近年查处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提醒广大群众:深刻汲取森林火灾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常年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案例一
2021年3月26日,小河镇梓丰村村民谢某某在龙山公墓祭祀先祖焚烧纸钱意外失火,经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22年4月3日,小河镇狮山村村民汪某某在狮山村上山组“对面山”山场祭祀先祖焚烧纸钱意外失火,经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案例三
2022年4月3日,小河镇樟村村村民余某某在樟村村“来龙山”山场祭祀先祖焚烧纸钱意外失火,经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的增多,全国各地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综合分析来看,以擅自在山边林缘焚烧积肥、焚烧枯枝落叶和进山扫墓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焚烧稻草秸秆等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占绝大部分。
“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全镇广大农民朋友们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摒弃扫墓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随意私烧乱点等陋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对待野外用火要谨慎,三思而后行!
法律链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