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体育场馆(篮球馆、乒羽馆、游泳馆、东方红广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石台县公共体育场馆以及附设的器材、设施、房屋等,适用于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石台县教体局是石台县公共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场馆监督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爱护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承担场馆安全主体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购买必要人身财产保险等。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保、消防、卫生、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并将相关体育馆制度、职责、价格等开业前报县教体局备案。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依法用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利用体育场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项目开放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含有奢侈和低俗内容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要负责体育场馆日常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对于运营期间场馆内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或应急突发事件,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负责解决并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县教体局通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开放的,应提前7天对外公示。
第八条 在场馆进行锻炼、训练、竞赛、集会或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制度和规定者,县教体局和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要求赔偿,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体育场馆优先保证正常比赛、训练,其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体育馆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第十条 加大对体育场馆运营单位的指导力度,并将监督和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县教体局体卫艺股),县教体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个场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月督查至少两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联系县监督管理局、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场馆进行联合督查,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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