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首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项目3521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其中产业项目3041万元,产业配套项目48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及《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石农工组〔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要求,确定项目责任人,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
严格按照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项目的录入,合理设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及时在线填报项目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二、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公告公示工作,全县项目计划已在县政府网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乡镇要及时对项目计划及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本乡镇及项目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确保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计划下达后,要抓紧时间启动项目,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和初核初验等阶段性工作。凡在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工。
四、实行项目标识和后续管护。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项目,经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实行项目标识。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应建立健全项目管护制度。
本资金项目计划是工作检查、考核和审计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石台县2023年首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产业)项目计划表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石台县林业局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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