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解债类”非法集资?
答:不法分子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持续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或“投资入股”等。
二、“解债”方式主要有几种?
答:从解债公司的解债方式来看主要有二种。
一是针对债权人需要“解债”的收债模式。此业务不需要债务人到场,债权人和“解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解债”公司收取债务金额的 10%为服务费。同时,债权人与“解债”公司指定的代偿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代偿公司。根据债权人选择解债的期限3年、2 年、1年收取债务人债务总金额的20%、30%、50%为履约保证金,并交“解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公司监管,确保保证金安全,代偿公司分3 期、24期、12期向债权人支付全额债务,实现“解债”;二是针对债务人需要“解债”的还债模式。此业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并到场,债务人与“解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收取债务人解债金额的10%为服务费。然后,由以债权人、代偿公司、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处置合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代偿公司,代偿公司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择解债的期限3年、2年、1年向债务人收取债务金额的20%、30%、50%为履约保证金,并交“解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公司监管,代偿公司分36期、24期、12期向债权人支付全额债务,实现“解债”。
三、“解债”业务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一是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二是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三是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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