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增强政务公开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系列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科学有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提高舆论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三)双向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做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舆情风险排查,从源头化解舆情风险。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统筹推进舆情和事件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妥善处理实际问题。 (五)、 做好决策预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六)、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向上级机关报送信息。 (七)、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九)、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管理、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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