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县公安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考核,是指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内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有以下几项: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合法,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实用,方便群众;
(四)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五)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六)积极回应关切,妥善化解舆情;
(七)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与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具体指标和办法以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为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有意隐瞒公开事项的,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或因工作缺位,在网络媒体舆论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当年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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