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61号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7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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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台县小河镇****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P
住所(住址):石台县小河镇***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身份证件号码:34******X
2023年4月10日,我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品的石台红石硒米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专用权,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标识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大米包装袋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出品的石台红石硒米是委托石台县莘田粮油有限公司生产,自己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包装销售,涉案大米外包装上标识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石台县小河镇***农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函》显示上述大米未经许可,不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再查明,当事人出品石台红石硒米(净含量:2.5千克)共计生产销售600袋,每袋销售价为27.5元,货值金额为16500元。标识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大米包装袋共印刷1000条,加工大米用去600条,剩余400条。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已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由“红石大米”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变更为“石台红石硒米”商标,并在案发后向我局提供了“红石大米”绿色食品标志证书和相关申请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 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 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及货值金额;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石台县小河镇***农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函》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 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涉案商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 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主动整改的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局提出陈述,请求减轻处罚和免予没收涉案包装袋,理由为: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初次违法;2.大米难以销售,经营困难,家庭困难;3.正在申请“石台红石硒米”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变更。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我局在行政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给予了从轻处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绿色食品”文字及图案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实,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石台红石硒米”未取得“绿色食品”商标授权使用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40】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我局扣押的包装袋400条;2、罚款人民币16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缴纳罚没款通知单》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29日